作者:kitty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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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一、概述: (一)含义: 复议申请人主观认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可申请,由上级海关复议。 (二)特征: 1、 申请人是不服海关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2、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复议原因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权益而提起的; 4、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海关;对总署不服的,只能向总署申请复议。 (三)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有错必纠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略): 当认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时,可提请审查该规定,但部门规章(条例)和法律不得提请复议。 (二)程序:申请(60日)、受理(5日)、审理、决定。 1、申请:送达或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 两个或两个以上就相同事项申请复议时,以后一个为准并案复议。 2、不予受理的情形: (15日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① 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② 超法定复议期限,且无法律规定特殊情况的 ③ 不属复议范围的 ④ 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的 4、 复议决定的类型: ① 维持 ② 限期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③ 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④ 撤销原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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