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细则
一、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收登记证和公安机关颁发的生产安全许可证。
2、具有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的有关文件,文件不得缺少如下内容:
(1)组织机构
A、组织机构图
B、质量管理图
C、安全管理图
(2)质量管理
A、企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B、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C、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D、各车间或各工序管理制度
E、原、辅材料进厂验收制度
F、各工序检验、成品验收制度
G、不合格品的控制和纠正措施
H、产品标识和质量信息反馈制度
(3)安全管理
A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B、各车间或工序的安全管理制度
C、生产设备安全使用与维修制度
3、应当具有完整的生产技术文件
(1)产品工艺流程及工艺卡片
(2)产品图纸
(3)产品化学成份表
(4)产品企业标准及检验规程
4、应当有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 检验人员,能按照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文件进行生产过程中检验。
5、应当具有专用成品仓库。仓库应清洁,有通风防潮、防爆措施,库内产品应分类按品牌堆放,隔地、离墙堆码整齐。
二、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提供有关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资料。
2、根据生产企业的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由2-3人组成登记考核小组,按照本条件规定的内容对申请登记企业进行考核。
3、对考核合格的企业,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授予专用的登记代码,登记代码由检验检疫机构按《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代码标记编写规定》编制。
4、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整改后可申请复核,经复核仍不合格,半年后才能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