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更新日期:2010-7-19
普通高中学生一般不予留级;从今年秋季入学起,所有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有医院证明的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的学生将被退学;高中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7月18日,记者从四川省教育厅获悉,该省沿用了多年的高中学生管理办法将作废,新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于近日公布,并将于9月起施行。
上学:9月起使用电子学籍
“办法”规定,从今年9月起,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
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留级:普高生一般不予留级
“办法”规定,普通高中学生一般不予留级。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留级。但是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
转学:一般高中学生不得转到省重国重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退学学生学籍应及时予以注销。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
另外,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得转学: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非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往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学生在休学期间。
借读:原则上普高不接受借读生
“办法”要求,普通高中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应及时到本人学籍注册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本省学生在外省借读的,务必于高三上学期末返回学籍注册学校学习。学籍注册学校应将其在外省借读期间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毕业:毕业证坏了不换 掉了不补
“办法”要求,学生获奖,或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都应全面如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鉴印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修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全省统一印制)。未读满修业年限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全省统一印制)。
对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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